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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4)

颁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4-02-27 生效日期 2014-04-01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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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4〕1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7日   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或应当取得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考核合格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和楼面(销售)负责人。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按要求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一)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食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以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宜由其质量负责人担任。   (二)食品流通单位的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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