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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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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1日   天津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部队以外的其他承担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本辖区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辖区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捐助、建设、管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日常执勤、宣传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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