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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颁布机构: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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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逐年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装备、宣传教育等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媒体等相关单位,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无偿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的义务。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八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前述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规划部门应当在会审前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经会审,规划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意见调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停车港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道路建设中的交通组织方案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设计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交通设施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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