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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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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4年2月8日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高度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高层建筑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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