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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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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消字〔2009〕280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9月10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第四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遵照本办法,对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