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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令: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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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葛红林 2014年1月10日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职责)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监管: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   (三)建设、房管、国土、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市政施工、房屋拆除、房屋装饰装修和园林工程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道路货运相关要求,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和公路撒漏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核发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收费的监督管理;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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