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自然灾害 应急响应 火灾应急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 (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业性、服务性、公益性组织及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受理、核查、处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遵循方便群众、首接负责、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