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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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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环发〔2013〕92号)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0月29日
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等重点行业。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