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劳动关系 劳动综合管理 工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nglish
颁布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 颁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