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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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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7日
湖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宜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本数、下同)或客房数在3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2.建筑总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日发量在3000人次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年发客量大于200万人的客运码头候船厅。
4.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总藏书量超过320万册(件)的图书馆。
5.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
6.三级医院、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和住宿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7.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超过200人或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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