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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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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6日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四星级以上或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和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六)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机场航站楼,城市轨道交通的客运车站;   (七)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公众聚集场所,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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