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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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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
(浙政发〔2013〕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浙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通过五年时间的努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订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工作,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制订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省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市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