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已被《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颁布时间:2019.8.22)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1.删去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2.删去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延续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四项“原许可证复印件”;
4.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原许可证复印件”。
环境保护部令 (第25号)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以下简称“贮存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规模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同时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贮存许可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