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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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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13〕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17日
河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及其管理组织。主要包括:
(一)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较大规模的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
(三)超高层及较大规模的地下公共建筑,地下交通工程;
(四)通过性能化设计的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筑;
(五)重点要害单位以及人员密集且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设区市政府认为应当列入本地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管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文化、安全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行业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特性加强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个能力”建设,保证消防工作经费,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都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要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