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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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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3〕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5日
海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6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一)易燃易爆场所;
(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三)大型高层、地下建筑;
(四)采用性能化设计的超规范建筑;
(五)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场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火灾高位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鼓励、支持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研究和创新。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公司应根据承保条件和消防安全评估状况确定保费。
被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险公司应当增加保费或依法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为优良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保险公司应当降低或退还相应保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履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对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
(三)为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高危单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保障;
(四)组织本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火灾高危单位进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演习;
(五)每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