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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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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建〔2013〕292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局、国土分局):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
附件
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落实侵权赔偿义务,由矿山企业按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预先在指定银行账户缴存的专门用于本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侵权赔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