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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安全综合管理

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北京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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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水务局关于修改部分水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21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在办理开工审批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修改为“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水务安[2011]7号) 各区县水务局、东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西城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1年11月4日   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灌溉、引(供)水等(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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