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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水源保护 供水/用水管理

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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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8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河流水质环境,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湖泊(含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改建、扩建(此三项以下统称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禁止在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四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水功能区划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   第五条 南明河的污水排放必须进入截污沟,不得直接流入景观水体。   第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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