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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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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本市有关实施意见要求,提高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具体落实《规定》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深入宣传发动。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并积极发动全社会共同推动《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夯实基层防火工作基础,促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全面细致工作。各区县要全面排摸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底数,并分类建档;组织开展单位负责人消防专训,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及工作档案,按照标准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户籍化”管理和火灾风险评估,不断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系统提升火灾高危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三、强化部门联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推动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大对差评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预警和动态监管机制,依法严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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