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职业病诊断与防护 职业病防治 职工健康检查 危害因素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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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监督)〔2013〕2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91号),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省卫生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联系电话:025-83620509。
江苏省卫生厅
2013年9月9日
江苏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诊 断
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以下简称诊断机构)。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和其掌握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疑似职业性损伤,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到诊断机构就诊,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劳动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提起职业病诊断。
第八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并作出诊断结论。
第九条 诊断机构不具备当事人涉及的职业病诊断资质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程序和所需材料,以及本行政区域或上一级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诊断机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出具关于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并抄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通知用人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收到关于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资料的函之后,应当在十日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