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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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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3]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   (一)建筑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 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   (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符合以上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应用先进的消防管理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确保消防安全。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依法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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