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可持续水管理 能效/能耗管理 化石能源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2013修订)

颁布机构: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1995年4月28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3年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障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太原市与阳泉市、晋中市行政区划边界。   南边界:从王封村起向东经三给村、杨家峪村、孟家井村至张家河村。   西边界:沿柳林河与狮子河分水岭向南至王封村。   北边界:太原市与忻州市行政区划边界。   第三条 凡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泉域水资源的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兰村泉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