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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颁布令:(2013第16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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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第16号)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3年7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4日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