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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颁布令:(2013第16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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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3第16号)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3年7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7月24日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四章 动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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