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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令: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颁布机构: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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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3年7月23日   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场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加强消防能力建设,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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