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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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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节科字〔2013〕2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共建筑节能项目管理,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5日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3〕22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测项目,是指按照标准规定在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群(园区)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安装节能监测子系统的项目。
为推进“节约型校园”和“节约型医院”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医院组织开展节能监管平台建设省级试点示范。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监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省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测系统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院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试点示范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监测项目给予补助。对由各市(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的监测项目,省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每年切块下达,滚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