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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
颁布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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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两个协议范本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2〕50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规范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行为,省厅制定了《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复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管理暂行办法》、《露天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和《露天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范本),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31日
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8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按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占用的、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的露天采矿企业采掘场临时性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企业申报、使用临时用地,以及相关管理行为。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采矿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露天采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5年,自批准之日起,在5年内完成采矿、复垦和还地。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标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编制临时用地复垦规划,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年度计划的上报和审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露天采矿实施方案和矿山企业生产计划及复垦方案,编制年度采矿用地计划,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临时用地的申请。经批准试点的露天采矿企业向 矿区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并附申请表;
2、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批复;
3、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1:1000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4、露天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6、临时用地复垦规划的评审备案表和年度采矿用地计划批复;
7、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银行三方订立的复垦费履约保证合同和银行账号;
8、临时用地听证告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