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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颁布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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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发改环资[2011]1996号)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号)、《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权限和要求,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节能措施要求进行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