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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劳动防护管理

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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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安监管规划〔2013〕58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适应当前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1月9日印发的《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规划〔2007〕17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20日 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劳动防护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行政区域内特种劳动防护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防护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跨省经营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省行政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生产和跨省经营特种防护用品的单位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备案手续到各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在河北省境内经营使用的进口劳动防护用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特种防护用品要有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取得相关安全标志,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备案制度,检验检测实行委托检验和定期抽检制度;配备实行按标准配备制度。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备案期限为一年,备案期满欲继续生产经营的,期满前30天内到原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公布一次生产和经营备案单位名单。   第九条 备案有效期内,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化,以及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发生变化的,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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