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12号)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2013年3月18日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二)海岛的用途; (三)海岛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