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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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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13〕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   下列范围的单位、场所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设有中央空调且三星级以上或客房数在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建筑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者位于建筑的地下、四层以上且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三)床位数1000张以上的医院,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   (四)建筑总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馆、会堂、展览馆、博物馆;   (五)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气体和总储量3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   (六)总储量50000吨以上的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棉花储存、加工场所,总储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以及储存总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规模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   (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场所。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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