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可持续水管理 能效/能耗管理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宁夏)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2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精神,全面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宁党发〔2011〕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2〕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宁东管委会、农垦局,下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水利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地级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重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以下统称“三条红线”)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管理机构、制度建设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主要指标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含80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未达到目标考核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年至第5年3月底前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3月底前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的2月中旬报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八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中旬将本地区年度或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分考核等级,编制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厅在每年3月中旬将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报告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