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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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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局现发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4月1日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3月25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及跟踪评价等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市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定,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专家组成。审评委员会可设专业分委员会。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审评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审评委员会职责是:   (一)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三)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   (四)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审评委员会具体职责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 没有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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