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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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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2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抓好落实。落实中有何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四川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含工业园区,下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规范、高效地调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规定,以及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系列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总体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和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调解。
(三)公正、及时,便捷、灵活。
(四)尊重当事人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应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