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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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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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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 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 识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八条 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或存在于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纳入辨识范围。同一设备或场所重复存储多种危险化学品时,按临界量最小的危险化学品来进行辨识。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