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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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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 结合自治区实际,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制定与本地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培训等技术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强制扑杀补助、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作补助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因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过程中出现应激反应导致死亡的动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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