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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令:(唐政发〔2013〕1号) 颁布机构:唐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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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7日
唐山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