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修订(发布日期:2019.3.21 实施日期:2019.3.21)
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承担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2012年12月10日 青海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应当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公安、环境保护、交通、水利、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促进散装水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