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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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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监安全〔2013〕3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现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3年1月17日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贮灰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以下简称贮灰场)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贮灰场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形成的具有一定容积、主要用以贮存粉煤灰的专用场地,包括灰坝(含灰堤)、场内粉煤灰排放系统、排水系统、排渗系统、喷淋系统、回水泵站、贮灰场管理站等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
第三条 燃煤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是贮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明确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熟知贮灰场安全知识、具备贮灰场相应专业技能的技术人员。运行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贮灰场安全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贮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贮灰场安全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贮灰场运行安全。
委托他方承担贮灰场运行管理具体工作的,双方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委托方应负责对被委托方进行管理和指导,不得以包代管。
第四条 贮灰场(含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