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苏州市林业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苏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市林规〔2012〕1号) 各市、区林业局(农业局、农发局、地方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林业局 2012年8月8日 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和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特征典型、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宣教、科研、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市、区)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由已经完成初步建设的省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级湿地公园由市级湿地公园升级建立,其建立、建设和管理按照《江苏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等材料。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跨界市级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照申报程序提出申......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