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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噪声污染防治 污染源监测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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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2月5日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噪声源头控制要求)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竣工验收时,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第五条 (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控制)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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