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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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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   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立足于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等为管理对象。   第四条 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业主的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应当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缺少或没有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住宅,经有关部门检查存在火灾隐患且无资金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解决。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单位。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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