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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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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公通〔2012〕379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全面规范我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2012年10月30日   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行为,明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第三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施工专用设备器材和单位业绩等条 件,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第五条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上述发证机关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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