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残联)具体承担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发改、住建、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物价、工商、交通运输、旅游园林、文广新、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规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一节 社会保险 第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残疾职工纳入本市社会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城镇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由区县政府或街道(镇)、社区(村)集体分别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部分、全部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本市江南八区城镇居民中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市、区财政全额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