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与处理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颁布机构: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外经、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