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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2修正)

颁布令: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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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9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城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承担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四条 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市政设施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按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有关规定将市政设施的各个单位工程向相应的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自工程项目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的具体规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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