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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2修正)

颁布令: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颁布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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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照明监控自动化网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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