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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颁布令:(冀食药监法〔2012〕176号)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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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冀食药监法〔2012〕176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中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人员;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及餐饮服务单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监督组织管理工作。
省属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组织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确定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应及时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