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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洛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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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洛政〔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地上大型商场、市场;
(二)位于建筑的首层、1、2层总建筑面积超过5千平方米或位于建筑的首层以下、4层以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千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娱乐场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4千平方米的其他地下公众聚集场所;
(三)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总储量大于3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或具有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且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四)建筑高度超过1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五)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六)超规范建筑及其他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文化、安监、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行业系统内的大型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高危单位、公众聚集场所、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季度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消防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