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颁布机构: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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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2〕041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保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安全。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经2012年第 15次局务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保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保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及保存。
第三条 本规范涉及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微生物。
本规范涉及的病原微生物样本是指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等专业机构在从事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测、临床检验、科学研究及生产生物制品等活动所采集的含有病原微生物的人和动物血液、体液、组织、排泄物、培养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本规范所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