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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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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1〕19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审查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二、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三、要建立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审查的集体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并做好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管理。驻合肥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签订或变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由区域性/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按照前款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五条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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